石家庄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
2008年度企业年检须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市工商局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结合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安排如下:
一、 企业年检范围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注册登记的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和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均需参加2008年度检验。
二、 企业年检时间
为优化发展环境,方便企业年检,我分局继续推行“延时年检”,即企业年检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部分企业可延长年检时间至9月30日。
各企业年检时间按其营业执照注册号末位数字确定,具体安排是:
末位数字是3、4、5、6的企业, 3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
末位数字为7、0的企业,3月1日至7月31日年检;末位数字为8、1的企业,3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末位数字为9、2的企业,3月1日至9月30日年检。
三、企业年检方式
1、网上年检服务:可登录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ebgs.gov.cn),点击“内资年检”进入“内资企业网上年检”界面(用户名填企业全称、密码填123456、用户类型选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2、集中年检、上门年检、预约年检:企业可向所属科室申请,我局将提供集中、上门或预约年检服务。
四、企业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下列企业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一人有限公司,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新设立的公司,2008年度增加注册资本公司。
(2)从事证券、金融、期货、保险、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企业;
(3)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在2008年应全额缴齐的公司;
(4)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加盖企业印章的上一年度已检的营业热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年检所在科室,依据注册号划分。
登记管理一科:注册号第14位是1的企业;注册号第14位是7且13位是单数的企业。
登记管理二科:注册号第14位是2的企业;注册号第14位是7且13位是双数的企业。
登记管理三科:注册号第14位是3的企业;注册号第14位是8且13位是单数的企业。
登记管理四科:注册号第14位是4的企业;注册号第14位是8且13位是双数的企业。
登记管理五科:注册号第14位是5的企业;注册号第14位是9且13位是单数的企业。
登记管理六科:注册号第14位是6的企业;注册号第14位是9且13位是双数的企业。
注册号第14位是0的企业,请在年检查询机查询后到有关科室办理年检。
六、企业年检注意事项
1、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于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办公地址:槐中路185号(石门公园东侧)。
咨询电话:登记管理一科81582015,登记管理二科81582019,登记管理三科81582021,
簦记管理四科81582029,登记管理五科81582012,登记管理六科8158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