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小企业贷款准入条件及所提供资料
一、向我行申请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有一定的存款或国际结算业务;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3,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不要求的除外);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在经办行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收入稳定或还款资金有保障;
7,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8,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必须是土地、房产抵押担保,以个人房产做抵押担保的必须个人名下有两套住房。房地产抵押物必须为借款人或自愿为其抵押的第三人合法拥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不存在产权纠纷。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提供共有人或第三人同意抵押的相应依据,并当场在书面证明及合同上签字。抵押贷款额最高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的60%。
9,企业及法人代表及股东及担保方无不良信用记录;
10,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借款人须向我行提交以下资料:
1、建立信贷关系材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审批表、契约;此为银行制式表格。
2、借款申请书;
3、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4、出示经最近年度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需出示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和最近年度年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出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出示贷款卡和开户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出示验资报告、企业章程或非独资企业的各股东有关出资协议、联营协议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出示抵(质)押物的权属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供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9、提供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含代理人签字)样本;公司同意贷款的股东会决议。
10、出示最近6个月的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水电费发票等显示企业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原件之一,并提交复印件;
11、提供企业前三年(不满3年的提供前2年或1年)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1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联系人:龚经理;联系电话:13503213186。